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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任务的客观要求,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利用效率总体不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都面临水资源短缺的挑战。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必须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7年12月1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份。改革试点通过差异化税额标准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双向发力,充分发挥了税收调控作用,有效促进了纳税人节约用水、压采地下水和改变不合理用水需求。据统计,2018-2023年,前期试点地区地下水超采量和企业超计划取用水量都明显下降,超采区地下水计税取水量下降17.7%,企业超计划取用水量下降43.1%。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介绍,此次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有助于巩固和扩大前期水资源税改革成果,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时,也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明确,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全面实施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将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相对于前期改革试点,《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制度和征管机制,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明确了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
《办法》在税额标准方面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情况。在国家层面,参照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则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李平表示,前期10个省份在试点期间基本采取了税费平移原则,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用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生活用水负担“三不变”。同时,适当提高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取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的征收标准,有利于发挥水资源税对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引导作用。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配合财政、水利等部门妥善做好税额标准制定等授权事项工作,同时推动建立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机制,开发和测试征税信息系统,实现涉税信息自动预填、自动计算,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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